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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經濟部函為關於消防法修正公布後,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記前是否仍應加
會消防單位一案,採甲案,即基於公共安全及業者權益著想,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
利事業登記前,仍以加會消防單位為宜,至於何種行業須由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
事業登記前加會消防單位,則由貴部消防署基於公共安全考量,研列有關行業類別範
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85.05.10. 臺(85)經字第137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10日
主旨:經濟部函為關於消防法修正公布後,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事業登記前是否仍應加
會消防單位一案,採甲案,即基於公共安全及業者權益著想,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
利事業登記前,仍以加會消防單位為宜,至於何種行業須由商業主管機關於核准營利
事業登記前加會消防單位,則由貴部消防署基於公共安全考量,研列有關行業類別範
圍。
說明:本案依經濟部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經(85)商字第八五二0三四四0號函辦理。(行
政院85.05.10. 臺(85)經字第一三七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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