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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屬臺電、臺鹽公司對防火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5.06.18. (85)消署預字第85026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18日
主旨:貴屬臺電、臺鹽公司對防火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經濟商國營事業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八日經(85)國一字第八五五三四
九一九號函。
二、本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計畫」中應設防火管理人對象中『機關(構)』係指政府機
關(構)而言;貴屬臺電、臺鹽公司之管理處、營業處、工程施工處、研究機構、員
工診所均不屬之;至核能電廠、火力電廠、供電場所、鹽場等如屬工廠法所列對象,
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坪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者,均應設置防火管理人
。
三、防火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員)仍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臺(84)內消字第八
四0一二六0號函說明二辦理。
四、有關「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定義係依照建築法第五條規定,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使
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三十七.五仟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
方公尺以上之工廠,或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仟瓦以
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五、各縣市消防單位刻已依本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計畫」推動防火管理制度,檢附各縣
市消防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名冊乙份,請轉知所屬逕洽辦理。(內政部消防署85.06.18
. (85)消署預字第八五0二六四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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