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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有關申請預審通過之建築案件,於核發建造執照或依法註銷申請案件前,據以核准之 法規有變更時,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5.06.24. (85)消署預字第85026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24日
    主旨:有關申請預審通過之建築案件,於核發建造執照或依法註銷申請案件前,據以核准之
       法規有變更時,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關於申請預審審定合格尚未申請建造執照前,涉及法規變更時,其法令適用之原則,
       仍應依內政部八十二年元月十二日臺(82)內營字第八一0六二一九號函原則辦理。
       惟本案於申請預審時消防安全設備並未審定,故仍應依申請建造執照時之法令辦理消
       防安全設備之審查。(內政部消防署85.06.24. (85)消署預字第八五0二六五六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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