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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之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5.07.11.(85)消署預字第850304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11日
     一、依設置標準第十八條本文規定,有關滅火設備之設置,是否除但書規定外,均應採用
       固定式乙節,查建築物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百分之十五以上得採用移動
       式滅火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未達此一要件者即應採用固定式滅火設
       備。至屬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有設計移動式滅火設備之需,應依設置標準第二條規定
       事先申請核准。
     二、對無類似油類之電器開關室、電纜線夾層等,是否不屬於表列項目五之「其他類似之
       電器設備場所」乙節,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項目五之「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場所」
       係指電抗器、油式電容器、油式開闢器、油式遮斷器、計器用變成器等電器設備,但
       不包括左列電器設備:
      1.配電盤或分電盤。
      2.電器設備中,不使用以冷卻或絕緣為目的之油類,且無產生氫氣等可燃性氣體者。
      3.電器設備容量合計未滿二十KVA 者。
     三、石化廠內有關製程控制訊號中繼室,只有訊號配線及端子接點,無可燃物存在,是否
       屬表列項目七之應設場所乙節,查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項目七之「電信機械室」,
       係指設有通訊機器、設備者,並不包含只有訊號配線及端子接點之控制訊號中繼室。
       (內政部消防署85.07.11. (85)消署預字第八五0三0四五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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