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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託設計「嘉義市政府舊有辦公廳舍整建工程第二期工程」其中建造執照已於八十五年
五月掛號在案,目前已核准對副本中,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是否可延用舊法規設計案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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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85.07.11. (85)消署預字第8503049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11日
有關受託設計「嘉義市政府舊有辦公廳舍整建工程第二期工程」其中建造執照已於八十五年
五月掛號在案,目前已核准對副本中,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是否可延用舊法規設計案乙節
。查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其法規適用之原則,係以申請建造執照掛號之日期為準,故貴事務
所受託設計案,已於八十五年五月掛號在案,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得依申請建造執照當
時之法規設計。(內政部消防署85.07.11. (85)消署預字第八五0三0四九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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