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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5.7.18.(85)台內消字第8577247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7月18日
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台(85)內消字第八五七七二四七號函
提案一:地窖倉庫儲存放射性物質,於地方政府由單位管理?消防單位是否應列管查察?
決議:倉庫是否列管查察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係
不問其儲存何種物質只要屬於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倉庫就得列管查察。
提案二:台電公司大林六號重油槽(閃火點攝氏六六度)華氏一五五度(容量一五○○噸)
,可否比照舊有油槽僅設冷卻撒水系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建議該公司依法檢討設置滅火系
統。
決議:(停止適用)
提案三:兩棟工廠中間以通廊連接,通廊長度為八公尺寬,且兩棟工廠相連接處均有開口時
,其消防安全設備應如何要求?
決議:建築物間設有通廊時,該通廊符合下列規定時,該通廊連接之兩棟建築物始視為另一
場所(他棟建築物),分別檢討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一、通廊僅供通行或搬運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通廊之有效寬度應未滿六公尺。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應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之樓層應超過十公尺。但符合下列
規定者,不在此限:o 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限與通廊之連接部分相距三公尺以
內者),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建造。
o.前款之外牆及屋頂不得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內,且設有甲、
乙種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o.通廊應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1.應為防火構造不燃材料所建造。
2.通廊與兩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應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甲、乙種防火門
。
3.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
免設。
1.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應在一平方公尺以上,應符合下列規定:
a.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應設有寬度在通廊寬度三分之一以上,長度在一公尺
以上之開口。
b.開口設在外牆時,在通廊兩側應設有寬度在通廊長度三分之一以上,高度在一公
尺以上之開口。
2.機械排煙設備應能將走廊內部煙量安全有效地排至室外,排煙機應連接緊急電源。
之開口。
提案四: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設置疑義?
使用變更時,緊急昇降機之排煙設備是否可就變更使用樓層單獨設置?
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是否一要整個系統設置,若可分層設置應多少樓層設置為
宜?
決議:一、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設備,並無應整個系統設置之限制,至採分層設置時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規定設置,且性能符合規定者即可。
二、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有關緊急昇降機間排煙設備,如係全棟共用,不得就變更部
分單獨設置符合規定為已足。
為已足。
提案五:有關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已決議二十四頸重要消防器材,自本年八月
一日起,應經審核認可始准使用之規定,於消防會勘時,對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現場已施工完成之設備器材,是否應予要求提示審核認可證明?
決議:有關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所決議二十四項重要消防器材,自本年八月一
日起,於消防會勘時,對已經設置安裝,得免檢附審核認可證明之認定,係指八十四
年八月九日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在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設置安裝完成
者,惟其性能認定,除由各地消防機關視現場實際測試結果,依權責自行核處外,應
就設置場所詳細檢查各項器材之出廠、出貨證明文件,其數量、品目等是否與設置現
場相符,以防造假蒙混之情事。
〔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 93.04.16 內授消字 0930090786號函有關提案(三)自九
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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