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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庫代理銀行之遴選,如係依地方制度法第74條擬定代理機關經議會同意後設置,並依公庫 法第三條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06.14. 工程企字第9002072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6月14日
    主旨:有關 貴府公庫代理銀行之遴選,如係依地方制度法第74條擬定代理機關經議會同意
       後設置,並依公庫法第三條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府90年 6月 1日90北府財管字第112546號函。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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