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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執行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0.08.21. (90)工程企字第900294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8月21日
主旨:關於 貴府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執行疑
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八月三日台九十處會三字第0六三九四號函轉 貴府九十年六
月二十九日九十府計預字第一七七九六六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所稱「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係指未將招標資訊於本會採
購資訊公告系統上網公開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
三、本辦法第四條係第三條「得不派員監辦」之除外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如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採「不經公告或公開程序,邀
請廠商比價或議價」者,應派員實地監辦或以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監辦。
四、來函所述「年初公告辦理資格審查後所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乙節,如係採選擇性招
標,則其後續邀請合格名單中之廠商續行投標作業,非屬上揭辦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
情形。
正本:臺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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