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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商污水處理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投標廠商資格訂定疑義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01.29. (九一)工程企字第910041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29日
    主旨:檢送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研商污水處理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投標
       廠商資格訂定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01.29. 
       (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00四一九六號函)
       研商污水處理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投標廠商資格訂定疑義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
     二、會議地點:本會九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楊處長錫安記錄:何育興
     四、出列席人員:如後附簽到表
     五、討論:略。
     六、結論:
      (一)依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臺九十內營字第九0一七二六五號函釋,下水道法
         第十七條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
         。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稱該「專業技師」指依技師法規定取得環境(衛生)工
         程、土木或水利科之工業技師。依前開解釋,土木工程技師得接受委託辦理下水
         道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
      (二)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十二月六日(90)環署水字第00七六六四三號函
         內容,係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定義之「事業」,應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所應具備之必要
         文件,交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畜牧技師)簽證
         ,至於污水處理工程如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定義之「事業」,則不在水污染
         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範圍,與下水道法及技師法所定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尚無衝突
         。
      (三)招標機關辦理有關污水處理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之投標廠商資格
         之訂定,應確實釐清採購案件之特性及需要,並應依據相關法令(如下水道法、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技師簽證規則等),除規定主要辦理之技師外,不排除可參
         與之技師,以達專業分工合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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