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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後壁鄉農會辦理「91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
及決標是否有效乙節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09.18. (九一)工程企字第091004027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18日
主旨:關於函詢臺南縣後壁鄉農會接受貴會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
週邊設備工程」採購,其適法性疑義及決標是否有效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農授中字第0九一一0一九八一九號函。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其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另
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開招標應比照政府
機關規定辦理」,無補助金額多寡之限制。
三、關於招標程序之適法性,旨揭採購招標公告既已刊登更正公告,而其更正部分實質上
已有放寬投標資格之效果,屬重大改變。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招標期限標準第
七條規定,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故其違反者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及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廠商得提出異議之範
圍,而非決標無效之問題(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臺上字第二0五五號判例參
照)。如該農會自行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其後續處理,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一四七四五號函已有釋例。另如得標廠商無本法第五十條第
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無同條第二項撤銷決標之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
.09.18. (九一)工程企字第0九一00四0二七三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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