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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 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為契約價金總額之十分之一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08.08. 工程企字第092003203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8日
    主旨:茲依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為契約價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請 查照並轉知所
       屬(轄)機關。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
       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
       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事業協會、台北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工程顧問商
       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工程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
       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
       (網站)、政府採購公報(請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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