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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需土石,其承包工程廠商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工程主辨機關得配
合出具相關同意書件。惟如因此有減少契約價金情形者,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除;其有增加
契約價金情形者,應由廠商負責該增加之價金,以符公平合理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01.15. 工程企字第093000200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15日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需土石,其承包工程廠商依「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
款及「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者,工程
主辨機關得配合出具相關同意書件。惟如因此有減少契約價金情形者,應依契約規定
予以扣除;其有增加契約價金情形者,應由廠商負責該增加之價金,以符公平合理原
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01.15. 工程企字第
0九三000二00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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