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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承商提案之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是否須由監造單位之執業技師辦理等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01.15. 工程管字第092005305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15日
主旨:有關承商提案之施工計畫與品質計畫是否須由監造單位之執業技師辦理等疑義,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府工採三字第0920007346號函辦理。
二、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
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另查「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六
條規定,前項執行計畫應具之工作項目,主辦工程機關應依工程種類、規模及實際需
要定之。其屬監造簽證者,得包括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審查、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
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及其他必要項目;又依「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十二點規定,監造單位及其所
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之一,為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
行。三、綜上,監造單位如係領有本會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或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或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之技師事務所
)辦理監造技術服務,或其所監造之業務係屬上開簽證規則所定應實施專業技師簽證
之實施範圍者,其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需交由執業技師辦理。至未屬上開範圍
者,則依品管要點規定,由監造單位派員審查,並由機關核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 93.01.15. 工程管字第0九二00五三0五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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