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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加入工程技術顧 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03.04. 工程企字第09300722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3月4日
    主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應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乙節,
       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查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商業同業公
       會)或地
       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另本條例第三十七條亦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
       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之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合先敘明。
     二、鑒於「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經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內授中社
       字第0920031927號函復完成登錄立案手續案,地方同業公會亦已陸續籌備
       成立中,為符合旨揭規定,本會業以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工程企字第09300021
       130號函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請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加入該會或地方同業
       公會在案。
     三、各機關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以後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
       除應規定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名義投標之廠商,應繳驗本會所核發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外,並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投標廠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前揭
       廠商,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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