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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09.08. 工程企字第093003476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8日
主旨:「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業經本會會銜國防部於
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
所屬(轄)機關。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
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與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防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300342090號
發文字號:制剴字第0930000892號
修正「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
附「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
第三條及第九條修正對照表
第三條及第九條修正總說明
第三條及第九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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