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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技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11.19. 工程企字第09300434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主旨:貴府有關技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930006744號函(本會收文日
       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二、領有技師證書而未領技師執業執照或未加入技師公會,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所在地
       主管機關應禁止之,並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第一項);未依法取得技
       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技師法(下稱本法)第四十五條定有明文。上開第一項規
       定所稱擅自執行技師業務,係指當事人具有某一科別之技師資格(領有該科技師證書
       ),惟未依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領得該科技師執業執照或未加入業務所在
       地該科技師公會(所在地無該科技師公會時,則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該科技師公會),
       執行依法令應由該科執業技師始得辦理之業務而言;有關「依法令應由該科執業技師
       始得辦理之業務」範疇,除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所訂技術事項外,尚包括各類工程作用
       法規所定事項,例如水土保持法第六條規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
       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
       。」,爰領有上開規定所列技師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如並未領有該科技師執業執照或
       未加入工程所在地之該科技師公會,而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水土保持之處
       理與維護之規劃、設計或監造事項,即該當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關於未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顧問公司,如從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業務情事,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由本
       會勒令其歇業,並得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上述業務如屬法
       令規定應由依法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之技師辦理時,則實際辦理該項業務者,如領有法
       令所定技師科別之技師證書,但未領有該科技師執業執照或加入該工程所在地該科技
       師公會時,則屬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應由工程所在地之技師主管機
       關處理;若辦理該項業務者,並未領有法令所定技師科別之技師證書,則屬違反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得向檢調單位告發,如經檢察官起訴,由法院審理之,
       茲檢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五0號判決書供參。(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 93.11.19. 工程企字第0九三00四三四六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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