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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09.08. 工程企字第094003159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8日
    主旨:臺端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94年 8月30日請示函。
     二、茲依臺端來函所述問題說明如下: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得否擔任同公司之其他職務: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條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上開規定所稱「專任」,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
         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
         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爰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係兼任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內之不同業務或職
         務,例如兼任同公司之董事或總經理等,尚未違反本條例之「專任」規定。
      (二)工程技術顧問業可否併同申請營造業:按本條例對於工程技術顧問業尚無應專營
         之規定,惟依營造業法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營造業之許可、登記應向營造業中
         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故經本會許可設立之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得否另經營營造業,應洽營造業法中央主管機關釋明;至已設立登記之營
         造業,如符合本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設立要件,得另向本會申請許可設
         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增加公司營業項目: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三)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如擬同時經營工程技術顧問業,該公司已登記擔任營造
         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得否另為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執業技師:依上開(一)之
         說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另擔任同公司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雖未違反本條例之規定,惟內政部94年 5月25日臺內營字第0940005706號函釋:
         「營造業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業務性質不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與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執業技師之職責亦不相同。專任工程人員應專職於營造業,專注於營造
         業業務,以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多為營造
         業之監督者,故專任工程人員不宜同時擔任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在案
         (如附件),故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如另為同公司工程技術顧問業之執業技師
         ,尚與營造業法規定有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09.08. 工程企字第0
         九四00三一五九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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