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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港澳地區廠商」來臺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應視同「大陸地區廠商」或「外國廠商」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10.20. 工程企字第09400160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主旨:貴 公司所詢有關「港澳地區廠商」來臺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應視同「大陸地區廠商」
或「外國廠商」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4年 9月 5日HL/05/E/0905/006號函。
二、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之公司,在臺灣地區營業,準用公司
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定。惟該公司如係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
或澳門投資之公司,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政府採購主管機關有
關大陸地區廠商之相關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10.20. 工程企字第0九
四00一六0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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