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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自來水法」修正第93條條文暨修正「自來水承裝商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94.11.30. 臺區水管會新字第9443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主旨:為93年 6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9811號令公布「自來水法」修正第93條條
文,暨93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9570 號令修正「自來水承裝商管理辦法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
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建請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管工程招標,有關
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新修訂條文明訂需檢附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
以資適法,敬請惠辦。
說明:
一、依據「自來水法」第93條條文「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
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暨「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 3條條文「..承裝商應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加
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籌設許可文件影本,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始得營業。」規定辦理。(詳如附件)二、建請貴會函轉各工程主辦機關於辦理水
管工程招標,有關水管承裝商廠商基本資格,請依「自來水法」第93條條文及「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要求前
揭廠商,須附具水管工程公會當年度會員證書。(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94.
11.30. 臺區水管會新字第九四四三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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