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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簽訂之投資契約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5.03. 工程技字第095001623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3日
    主旨:關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簽訂之投資契約是否適用政府資
       訊公開法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
       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
       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同法
       第 7 條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
       動公開:…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二、依促參法簽訂之書面投資契約,既與公共工程有關,而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所
       定政府資訊之範疇,依前揭規定原則上應主動公開。至於契約及其相關文件,得否限
       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請視文件內容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本於權責審酌之
       。
     三、檢附法務部 95 年 4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50013917 號函影本。附件: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50013917 號主旨:關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簽訂之投資契約及履約相關文件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5 年 4 月日工程技字第 09500120090 號函。
     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
       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
       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同
       法第 7 條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
       主動公開:…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準此,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簽訂之書面投資契約,既與公共工程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參
       照),而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所定政府資訊之範疇,依前揭規定原則上應主動
       公開。至契約並不以本文為限,如經締約雙方約定為契約之附件者,亦為書面契約之
       一部。又行政機關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
       ,例如依同條第 7 款規定:「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
       ,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是如無但書規定之情形,而屬法人等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
       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
       者,政府機關得拒絕提供或限制公開,反之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公開或提供(同
       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所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簽訂之投資契約及
       履約相關文件是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疑義,宜由主管機關依上所述,本於職權審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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