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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建議要求其投保專業責任 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7.03. 工程企字第095002454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3日
    主旨: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建議要求其投保專業責任
       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第 1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
       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技師法及建築師法雖未強制規定
       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惟就一致性、國際潮流及實際風險
       考量,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亦建議比照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要求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二、有關專業責任保險相關條文內容,建請參閱「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8條第 6款及本會訂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規定,並於招標文件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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