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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建議要求其投保專業責任
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7.03. 工程企字第095002454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7月3日
主旨: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建議要求其投保專業責任
保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20條第 1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
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技師法及建築師法雖未強制規定
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惟就一致性、國際潮流及實際風險
考量,各機關委託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技術服務工作,亦建議比照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要求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二、有關專業責任保險相關條文內容,建請參閱「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8條第 6款及本會訂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規定,並於招標文件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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