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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3.08. 工程企字第096000436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8日
主旨:關於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廠商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
疑義,茲提供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事業部96年 1月25日商管字第0960000095號函。
二、政府採購,其性質屬私經濟行政,係機關與廠商間立於相當之法律地位進行交易之行
為,機關非基於公權力之主體地位執行其採購程序。且依法務部90年12月25日(90)
法律決字第047910號函釋略以,政府採購法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
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
,廠商因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採購事件發生之損害應無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
則之適用。
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 6章納入異議、申訴之救濟程序規定,係基於廠商於招標
、審標、決標階段,與機關尚無契約關係,如循民事訴訟程序,難有可提起訴訟之訴
因,為維護其權益,並為符合我國擬申請加入之 WTO政府採購協定( GPA)之規範,
而參酌該協定訂定之爭議處理機制。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理結果,非屬「行政處分」,
本會89年 8月17日(89)工程法字第89023741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閱。
四、所詢「蜜鄰五家閉店門市生財設備拆遷勞務採購案」之後續處理疑義,併請注意訴願
法第77條第 8款關於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之情形。
正本:○○○○公司商品行銷事業部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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