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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如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尚無須另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惟如擬經營其他測繪業務,則應另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10. 工程企字第E9601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4月10日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係規範「工程技術顧問業」,又查經濟部所公告之「公司
       營業項目」,並無「測量業」(測繪業),惟公司經營之測量業務如屬工程技術顧問
       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條及第 4條者,需依本條例規定經工程會許可並發
       給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後始得為之;至於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施行後
       ,該法規範之「測繪業」之主管機關為何?依該法第 2條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合先敘明。
     二、依測繪法第35條第 1項規定經營測繪業務(包括基本測量及應用測量)應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惟同條第 2項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
       例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三、查 貴公司係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為測量科
       工程技術事項,依上開測繪法第35條規定,如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
       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尚無須另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惟如擬經營其他測繪業務,則應
       另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又本條例對於「工程技術顧問業」並無應專營之規定
       ,貴公司自得同時依測繪法第35條第 1項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測繪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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