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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鄉(鎮、市)村(里、鄰)長之聯誼康樂活動,由各村里辦公處自行辦理,並於辦理竣
事後,檢據送鄉(鎮、市)公所核銷經費,有無不當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6.27. 內授中民字第09600337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27日
主旨:貴府函為有關鄉(鎮、市)村(里、鄰)長之聯誼康樂活動,由各村里辦公處自行辦
理,並於辦理竣事後,檢據送鄉(鎮、市)公所核銷經費,有無不當一案,復如說明
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 5月29日府民行字第0960079126號函。
二、查政府採購法對於機關之界定,凡具備組織規程、獨立預算、編制員額及印信等四項
要件者,是為「機關」,次查依地方制度法第 3條規定,村(里)為鄉(鎮、市、區
)內以人口、戶數為單元之編組單位。村(里)長係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地方
制度法第59條規定,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
項,惟村里並非法人,村(里)辦公處亦為村(里)長辦理村(里)公務之聯繫場所
,非行政機關,亦無法人地位。本案村(里)非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機關,故不宜辦理
相關工程發包、採購業務,前經本部部92年10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0920008170號函示
有案,本案仍請依上開函示意旨辦理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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