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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31. 工程企字第096004351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31. 工程企字第0九
六00四三五一六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