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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31. 工程企字第096004351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31. 工程企字第0九
    六00四三五一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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