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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鋼筋價格上漲波動,為瞭解國內供需情形及是否應有調節出口機制之必要,召開會議研商 ,並檢送「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1.21. 工程企字第097000324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1日
    主旨:檢送97年 1月16日研商「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 97.01.21. 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三二四七0號函)
    正本:法務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灣區鋼鐵工
       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興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附件:研商「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
     一、時間:97年 1月16日上午 9時30分
     二、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3會議室
     三、主持人:顏處長久榮   記錄:陳義昌
     四、出席單位及人員:如會議簽到表
     五、各單位發言內容摘要:
      (一)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
         1.鋼筋截至今日之報價約為每公斤25元,亦即自96年11月底迄今,漲幅已達 1/
           4,雖然鋼筋業者也有苦水,但站在協會立場,建議工程會就未來公共工程之
          鋼筋需求量進行調查,並配合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之歷年資料,瞭解國內
          供需情形及是否應有調節出口機制的功能。
         2.政府對市場的正常運作機制雖不宜干涉,例如國際原物料漲價所導致之鋼筋價
          格上揚;惟國內有一部分鋼筋出口係因國外價格較國內高,可能為導致鋼筋漲
          價的原因之一,但依據華文專業鋼鐵網站資料,目前國內鋼筋價格與國際已趨
          於一致。
         3.中鋼公司目前係由官股控制,建議政府應協調該公司兼負調節物價功能,不應
          跟隨其他業者漲價。
         4.工程會目前已就鋼筋材料請台灣銀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建議工程會再就其他
          材料如級配、混凝土檢討是否比照辦理。另為降低風險,建議相關大宗物資亦
          可一併交由採購機關集中辦理採購,
         5.目前地方政府施工中標案,幾無相關物調條款,但因鋼筋佔工程經費之比例約
          為 2成,營建業的利潤約只有 3%,當鋼筋漲幅達 1/ 4時,將造成廠商虧損
          及發生倒閉等風險,為避免影響政府施政績效,建議工程會應儘速函文地方政
          府檢討改善。6.目前國內營建案件數量已有萎縮現象,且公共工程亦未大量興
          建,顯示目前景氣較差,故要發生鋼筋缺料情形較不可能,而目前之主要問題
          應為鋼筋鋼筋施工時價格較當時投標價格為高,造成營造業者常遭遇鋼筋業者
          不願以較低之訂貨價格交貨或藉故拖延或佯稱缺貨,應屬商業手段問題。
         7.有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設定門檻之問題屬大工程之思維,經換算約規模至
          少須為 3億元以上的工程才可適用,惟目前地方很少有超過 3億元以上的工程
          ,造成政府所訂定的規定措施似在保護某些大型營造廠商,未能使中小型營造
          業者受益。故建議共同供應契約不要設定門檻限制,並可追溯適用於在建工程
          ,將原來由廠商負責供料的情形改由政府供料,而機關僅須將工程款扣除即可
          。
      (二)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
         1.依據前年及去年歷史資料,目前從數量及價格變動情形判斷尚無異常或有人為
          控制情形,惟鋼筋價格每日均在變動;因全球物料上漲,運費亦在上漲,預估
          97年上半年鋼筋鋼胚價格回檔的機率不大,而持續上漲的可能性較大。
         2.為配合政府穩定經濟政策,避免發生人為控制情形,相關會員同業都會支持政
          府政策。
         3.有關鋼筋缺貨之訊息應屬誤導,因業者若能按時價而不以指定價格購買鋼筋(
          如同股票),應該都能購得所需數量,故目前問題並非缺貨。近期媒體刊登內
          容係誤導社會大眾,建議工程會能予以澄清,另請公平會介入調查,若確有相
          關違法情事願接受相關處分。
         4.小鋼胚主要供應地區之中國不願意出口,每一噸小鋼胚並課徵25%出口稅,故
          自中國進口小鋼胚將增加25%的貨款。以每公噸 700美金之小鋼胚為例(目前
          已無法以該價格自貿易商購得),若以匯率1:33計算,換算折合新台幣約為23
          ,100元,加上製作鋼筋所需成本約 1,500元,鋼筋成本價約為24,600元,對照
          目前鋼筋價格應無不合理情形。
         5.共同採購若能實施,由政府負責購買材料,廠商負責施工,將可使營建業者風
          險降低,且不會因材料價格變動而影響工期。(三)工業局:
         1.先就近期自由時報刊載經濟部將執行鋼筋出口管制相關措施等內容予以澄清,
          該名記者雖於97年 1月 9日面見部長,惟討論內容並無涉及鋼筋價格問題,且
          工業局及貿易局等單位亦均未接獲部長相關指示。惟針對鋼筋或鋼胚的出口是
          否管制除須考慮供需問題,其餘問題亦相當廣泛,包含國內能源耗用、環境影
          響、產品附加價值、出口及市場調節機制等問題。
         2.對於鋼筋的價格問題,大致認同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所提意見,目前國內
          鋼筋供應,主要有 2個系統在影響價格:
          (1)豐興、東和等公司壓延生產鋼筋。依97年 1月14日資料,鋼胚進口的價格約
           為22,000元,加上生產鋼筋之成本 1,500元( 1,300元為壓延成本, 200元
           屬鋼筋損耗),鋼筋成本價錢為23,500元,換算一公斤是23.5元,業者理論
           上可獲得的利潤很少,因此對於單壓廠來講,其結構是非常的辛苦,造成單
           壓廠面臨生存的危機,而本局也陸續跟公會及相關業者溝通,單壓廠認為鋼
           胚進口並無問題,缺料問題亦不嚴重,應完全屬價格問題。
          (2)另外一個系統,即電爐廠,若其售價為19,000元,而國際價格為24,000元時
           ,該電爐廠一定會設法出口,若同時考量供應量來源問題,電爐廠不足以供
           應國內全部的需求,尚需靠一部分單壓廠供應。因此價格影響的範圍應包括
           供應量、單壓廠的生存空間及營建業的需求量。
         3.有關中鋼公司的問題,必須澄清的是該公司大概沒有供應鋼筋,只供應鋼板,
          而其鋼板僅一小部分使用於建築業,因其品質較好,除非是真正的高級住宅、
          豪宅或像 101這種大樓,才有必要用到,並將此好品質的鋼板銲接成為 H型鋼
          。在鋼板供應部分,雖盡量開放國外進口,惟進口較低品質或低價之鋼板,恐
          影響國內工程品質受損,應特別注意。當然工程均會有一套檢驗機制,惟此檢
          驗機制應更加嚴謹。
         4.有關共同供應契約聯合採購部分,有下列建議:
          (1)建議就97年 1月11日召開「研商公共工程鋼板及其他常用工程材料以共同供
           應契約辦理採購之可行性會議」結論中有關制度建立部分設定期限及訂定相
           關時間表,俾使中下游營造業者能儘早獲得保障。
          (2)因適用對象為新建工程或尚未開標的工程,是否有追溯條款以保留一點彈性
           ,並避免造成下游營建業者經營困難及發生偷工減料或將安全係數降低等情
           形。
          (3)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公告的樓板面積,實際興建樓房的樓板面積逐年下降,代
           表鋼筋需求應該也是逐年下降,而需求變少為何會缺料?建議工程會估算公
           共工程每年鋼筋需求總量,俾利工業局向公會協調優先供應國內所需為主。
          (4)以 5,000萬元作為鋼筋辦理集中採購的門檻,推估該工程所需使用的鋼筋數
           量約為 2,000~2,500噸,該工程規模對工程會而言為大工程或是小工程?地
           方很多興建的公共工程,可能因其規模不夠大而無法適用,在無法適用的情
           況之下,若依既有合約,此類問題將一再浮現,因此針對此門檻金額,應有
           定期檢討的空間。
      (四)貿易局:
         因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已就鋼筋進出口的資料提出說明,另國內供需部分,
         工業局亦有說明,本局不再補充說明。
      (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1.公平會已就國內目前鋼筋市場相關問題發函警示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該
          函文內容相關見解係非常縝密,非處室或承辦人員憑空想像出來的,公平會堅
          持這個立場到底,也會強力的執行,絕對不會有打折的現象。而警示就是指差
          點要處分,目前有關國內鋼筋市場問題所涉及之供需、進口量、需求量、電爐
          廠、鋼胚廠產業結構等相關數據都很充足,若工業局或工程會認為國內鋼筋供
          應市場有聯合行為的可能性,或市場價格顯不合理,認為公平會有查處的必要
          ,請檢附具體事證交由公平會查處,再由委員會來認定合理或不合理,惟須強
          調的是,目前公平會並沒有認定鋼筋價格合理或不合理,係因為沒有經過委員
          會認定,且便宜不代表合理,貴也不代表不合理,所以只能就目前狀況予以警
          示。
         2.「公平交易法」中並沒有『哄抬』名詞,只有『聯合行為』名詞。
         3.目前「行政罰法」已開始施行,因「公平交易法」處分的是事業,但也發現在
          處分事業的時侯,只有罰最高 2,500萬元,恐怕難以得到嚇阻效果,因此公平
          會研議依據「行政罰法」的規定,併罰行為人,就是針對參與的人員如果有故
          意或過失將予併罰。
      (六)法務部:
         1.公共工程供料的問題跟檢察官較無關係,檢察官當然也要尊重市場的機制,有
          關供需、價格情形應按市場狀況來判斷,非檢察官可以強求的,而「公平交易
          法」的規定是先行政後刑罰,針對公司或商業行為違反規定時,先由公平會警
          告,若沒有改善,檢察官再來介入,這就是一個刑法的問題,屬犯罪階段要來
          偵辦查緝犯罪行為。「公平交易法」規定之處罰行為,主要是聯合壟斷行為,
          口語化就是有哄抬物價的情形,此種嚴重情形經公平會調查後,檢察官可能就
          須配合協助偵查犯罪行為。但在沒有聯合行為或犯罪行為的狀況下,當然得先
          由公平會先作評估調查,以尊重市場的機制。
         2.任何民眾都有共同的社會責任,如果物價波動太大影響整體社會民生及國家發
          展,便應有共識及責任維護穩定的市價。但也許因原物料的上漲導致商品價格
          必須調漲,是情有可原;但調漲的幅度應漸進地調整較能讓民眾所接受,若一
          下子調整太多,檢察官就有可能發動偵查或調查。或配合公平會的調查動作去
          作初步的瞭解,對於穩定價格應有相當的功能及作用,但若聯合行為已達犯罪
          階段,檢察官將會適度地介入。
         3.有關共同供應契約可否溯及既往,可否追溯到訂約之前,依個人意見,認為應
          考量是否有情事變更顯失公平情形,且適度的調整在法令上均有規定。
         4.檢察官尊重市場機制,但價格波動係依供需狀況決定,只要不是人為介入,依
          照市場既有機制決定之價格都應該是合理的,檢察官當然一定會予以尊重,不
          會濫行介入。
      (七)本會企劃處:
         1.如果共同供應契約可以一次順利決標,應可於農曆年前完成。2.追溯條款基於
          原工程契約已簽訂含有鋼筋材料費用,目前仍以新建或招標流標或廢標重新招
          標的案件為適用對象。
         3.有關訂定個案工程鋼筋預算金額達 5,000萬元門檻,係考量該規模工程多屬有
          較充足人力的工程專責機關辦理,例如國工局、高公局、公路總局、營建署等
          。而學校及其他單位因人力、專業能力不足、物料管理等問題及小工程所需量
          體較小,若要求使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恐有執行上的困難。
         4.另針對 5,000萬元以下案件,已保留彈性得由機關自行決定選擇是否辦理。
         5.97年 1月11日召開「研商公共工程鋼板及其他常用工程材料以共同供應契約辦
          理採購之可行性會議」中,機關曾提及此項措施會增加人力負擔,依該會議討
          論結果,目前係採試辦方式,執行一段時間後會再檢討。
         6.另外台灣銀行因配合辦理此項採購案,已訂於97年 1月18日邀請工業局、台灣
          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及業者召開會議研商,期相關業者踴躍出席會議並反應意
          見及提出課題討論,俾減少未來招標問題,讓此契約順利決標,亦希望廠商可
          以踴躍投標。六、會議結論:
      (一)工程會主管國內公共工程的督導協調機制,必須關注公共工程建設的情形及下游
         營造廠商取得材料的問題;但大宗物料供需、進出口管制等經濟行為係屬上游問
         題,為經濟部權責主管業務,請經濟部加強注意。
      (二)為解決近期鋼料急劇波動造成公共工程的延宕及廠商爭議等問題,本會業於97年
          1月11日召開「研商公共工程鋼板及其他常用工程材料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之可行性會議」研商解決對策,目前對策係就鋼筋項目總預算金額達5000萬元以
         上者將採共同供應契約來辦理,由政府吸收鋼筋波動所增加的成本,並由政府來
         承擔相關風險,以確保公共工程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在共同供應契約還沒有定
         案之前,亦可由主辦機關自行決定供料。至於其他大宗物料如鋼板、混凝土,俟
         鋼筋共同供應契約執行一定期間後再行檢討辦理。
      (三)近期鋼筋價格波動情形經討論應屬市場自由機制反應,惟請公平會持續就鋼筋價
         格波動情形妥善關注,避免發生聯合行為情事。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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