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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申中央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時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規定,請切實遵照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2.05. 工程企字第096005259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2月5日
    主旨:有關審計部調查中央機關採購以統包方式辦理情形,重申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如說明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影附審計部96年12月25日臺審部五字第0960004621號函。
     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
       包辦理招標。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有未經評估確認,僅照錄法令條文簽核
       ,事前評估未臻落實或流於形式之情形,請確實依「統包實施辦法」(下稱統包辦法
       )第 2條規定,先評估確認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
       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
       之虞,方得以統包辦理採購。併請參閱本會訂頒之「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之
       「貳、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及其附錄一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本會已將
       機關之事前評估工作納入採購稽核重點項目,俾切合提升效率及確保品質之統包立法
       意旨。
     三、按統包辦法第 8條第 1款規定,得標廠商之設計應送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後,始得
       據以施工或供應、安裝。惟經審計部調查結果,部分機關未落實執行,常見統包工程
       之主要工項已施作,而細部設計圖說或施工計畫仍未經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審查核定
       ,形成一面施工、一面修正設計圖說之不合理情形,甚有未予審查即予施工並驗收合
       格之情事。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依上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訂明並確實執行,併請注意本會
       訂頒之「統包作業須知」第12點及第14點內容(公開於本會網站)。本會將要求各機
       關於辦理工程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時,將上開情形納入查核或稽核重點項目,以加強
       督促機關落實統包採購先審核後施工之規定,俾貫徹廠商之設計理念於施工。
     四、按本法第24條第 2項及統包辦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意旨,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
       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另「統包」為本法所定專有名詞,機關如非
       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採購標的名稱應避免使用「統包」 2字。本會將於政府採購資
       訊公告系統招標公告新增「勞務採購無法點選統包」及「標的名稱含『統包』2 字,
       卻未點選統包」之檢核功能,並於「是否統包」右側欄位加註「詳採購法第24條及該
       條所定辦法」字樣,以防範誤引法令或公告錯誤之情事發生。
     五、副本抄送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採購稽核小組:請將說明二及說明三所述情形,納入
       工程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重點項目。(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2.05. 工程企字
       第0九六00五二五九七一號函)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
       購稽核小組)、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高雄市政府(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各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
       )、本會企劃處(刊登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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