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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得適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申請董事長或代表人由非執業技 師擔任之要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3.07. 工程企字第097000957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7日
    主旨: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4 款適用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 3月 6日全國工技顧字第970015號函。
     二、本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
       師擔任。但下列公司,不在此限:…四、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
       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技術顧問機構,其董事長或代表人原非由執業技師擔任,而
       其所置執業技師達三人以上,或其所置執業技師為二人且其中一人為公司經理人,另
       一人為公司股東者。」合先敘明。
     三、得依上開規定辦理申請董事長或代表人由非執業技師擔任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同
       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該公司於本條例施行前,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第 1次申請領得技術顧問
         機構登記證時,其董事長或代表人非由執業技師擔任;
      (二)該公司已依本條例第37條第 1項規定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持續經營
         ,未經註銷或廢止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
      (三)公司置執業技師達三人以上,或置執業技師為二人且其中一人為公司經理人,另
         一人為公司股東。
     四、貴會會員如符合上開要件者,其辦理變更董事長或代表人時,得適用本條例第 5條第
       1 項第 4款規定,繼任董事長或代表人仍得由非執業技師擔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 97.03.07. 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九五七六0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各工程技術顧問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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