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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公會及技師辦理鑑定或審查事項並未限定鑑定人應具有特定之專業證照資格,惟執業技
師如受委託或經指派辦理審查或鑑定,則有技師法及有關執業法規之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3.11. 工程企字第097000892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11日
主旨:有關技師公會及技師辦理審查或鑑定業務適用技師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 2月27日(97)中結師全正(六)字第1705號函。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 340條第 1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
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訴願法第69條第 1項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
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建築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
團體為之」。上開法令就鑑定或審查事項並未限定鑑定人應具有特定之專業證照資格
,尚得依鑑定項目選擇具有相關專門知識之個人或公正團體為之,惟執業技師如受委
託或經相關團體之指派辦理審查或鑑定,仍有技師法(下稱本法)及其有關執業法規
之適用,例如依本法第20條規定,其鑑定事項不得逾越執照內記載之業務範圍,如有
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情事,應依本法規定懲處,合先敘明。
三、茲就貴會所提意見分別說明如下:
(一)「各類科技師公會辦理審查或鑑定業務,應受其科別技師執業範圍之限制」部分
:技師公會如受委託辦理審查或鑑定案件,雖係以技師公會名義提出相關報告,
惟技師公會仍應將相關工作交由會員執行,領有技師執業執照之技師會員辦理相
關業務,亦應符合本法之規定,其審查或鑑定事項如有逾越該科技師執業範圍者
,公會或承辦之技師應將該部分另交由相關科別執業技師辦理。(二)「技師事
務所不應藉參加其他學術團體而以該團體之名義出具審查或鑑定報告」部分:依
前開說明二,因相關鑑定或審查事項,可委由專業團體為之,而專業團體並不以
技師公會為限,且自行設立技師事務所之技師亦有加入或組織相關學術團體之自
由,故尚難禁止其以相關學術團體會員之身分辦理鑑定或審查,惟辦理相關業務
仍應符合本法之規定,其審查或鑑定事項如有逾越該科技師執業範圍者,該學術
團體或承辦之技師亦應將該部分另交由相關科別執業技師辦理。(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 97.03.11.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八九二八0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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