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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與技師係屬不同種類之專技人員,兩者業務不同,關於開業建築師同時具有土木或結
構技師資格者,如執行技師業務,依說明意旨尚無違反法令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3.18. 工程企字第097000983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18日
主旨:有關開業建築師同時具有土木或結構技師資格者,得否再依技師法(下稱本法)規定
執行技師業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7年 3月 7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07465號函。
二、旨揭疑義,茲依技師執業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本法第 6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設立技師事務所
1.查本法施行細則第 3條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
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不同之技師業務」。
2.按建築師與技師係屬不同種類之專技人員,兩者業務不同,技師設立技師事務
所執行業務,如另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建築師業務,難謂違反上開本法施行
細則「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之規定;且本法就技師以設立技師
事務所方式執行業務,並無應「專任」於技師事務所之規定,爰尚無違反本法
相關規定。
(二)依本法第 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
1.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條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
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另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條例第13條所稱
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
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
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
」。
2.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係不同主體,技師受聘或組織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執行技師業務,如同時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建築師業務,即屬兼任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以外之業務或職務,故與本條例第13條「專任」規定有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03.18. 工程企字第0九七000九八三八0號函
)
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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