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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營建材料價格漲跌,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
逾 2.5%部分辦理調整,其於等標期截止前,或者於流標或廢標後變更原訂物價指數者,得
分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7、 8條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10.27. 工程企字第097004445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所列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指數門檻,如有改變,例
如自 0%調整為 2.5%,非屬招標文件內容之重大變更。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97年10月23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9070號函諒達。該函載明因近期部分營建材料
價格下跌,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訂定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漲跌幅逾 2.5%部分辦理調整
。
二、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屬招標期限標準第 7條
第 2項規定於原訂截止日前 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三、機關於流標或廢標後變更前次招標文件內原訂物價指數調整門檻,可依招標期限標準
第 8條第 2項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縮短後之等標期下限為 7日。(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10.27.工程企字第0九七00四四四五二0號函)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
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
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
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
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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