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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造業法第21條但書規定受委託廠商概括承受後續工程之進行,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 點但書例外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之情形,與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 1項「不得轉 包」之規定並無牴觸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2.25. 工程企字第098000399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25日
    主旨:貴局函詢廠商因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遭停業處分所衍生工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11月25日高市工新四字第0970037044號函。
     二、針對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第34條第 2項規定遭停業處分後續工程執行疑義,內政部曾
       以95年11月27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991號函說明二之(二)函釋營造業法第21條所
       稱之「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為「應由受委託之廠商概括承受及後續工程進行之義
       務、權利與原承攬(乙方)無關,無牴觸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詳附件 1),其
       中所稱「無牴觸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乙節,復經內政部以98年 2月 2日營署中建
       字第0970080618號函就營造業法第21條立法意旨函釋略以「..應較屬『採購契約要項
       』第23點但書適用之範圍..」(詳附件 2),上開 2函釋內容請參考,併請注意該點
       但書所稱經機關書面同意之規定。
     三、得標廠商如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但書內容將契約之全部「轉讓」予他人,轉讓
       後似無與貴局議價之可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2.25.工程企字第0九八0
       00三九九八0號函)
    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企劃處網站
       附件1:內政部 95.11.27.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991號函
    主旨:有關○○營造場股份有限公司及○○營造有限公司違反營造法第業第34條第 2項規定
       ,經貴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停業三個月處分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 8月16日府工建字第0950241013號及95年 8月18日府工程字第09502425
       06號函。 .
     二、本案茲分別詳復如下:
      (一)該廠商指施工中之公共工程對依貴府所訂期限停工將造成公共利益等傷害為由,
         請求延後處分之執行日期乙節,參酌訴願法第93條第 2項指已定,應由原處分機
         關決定之。
      (二)營造業法第21條規定:「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
         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營造
         業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與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
         有無抵觸乙節,有關上述「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應由受委託之廠商概括承受及
         後續工程進行之義務、權利與原承攬(乙方)無關,無牴觸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
         定。
      (三)原承攬廠商停業處分屆滿時,可杏繼續履行工程契約乙節,依營造業法第21條規
         定,無法於處分屆滿日起繼續施作原契約之工程。
      (四)依營造業法第21條規定,有關得委由接辦事宜,究應由當原承攬廠商抑或由主辦
         工程機關委宙營造廠商執行乙節,因工程發包施工涉及合約雙方權益問題,宜由
         契約雙方合議之。
    正本:桃園縣縣政府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營建署、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附件2:內政部營建署 98.2.2. 營署中建字第 0970080618號函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所詢廠商因違反營造業法第 26 條規定遭停業處分所衍生工程執行疑
       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大會97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89430號函。
     二、有關大會所詢本部95年11月27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991號函說明二之(二)所稱營
       造業法第21條(以下簡稱本條文)規定:「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
       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
       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應由受委託之廠商
       概括承受及後續工程進行之義務、權利與原承攬(乙方)無關,無牴觸政府採購法第
       65條規定疑義乙節,窺其立法意旨,應較屬大會「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但書適用之
       範圍;惟若大會修法將具體內涵增列為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 2項之特別規定,本署亦
       樂觀其成;至依本條文規定究應由誰辦理委託營造廠商後續執行部分,仍請參據本部
       上開函示說明二之(四)辦理。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高雄市政府、本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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