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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並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招標期限標 準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5.14. 工程企字第098002034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4日
    主旨:關於 貴府可否變更「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後期I區(精密機械園區)開發、
       出售(租)及管理審查總顧問」採購案投標須知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 5月 7日府城開字第0980075600號函。
     二、目前我國尚未簽署有關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
       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
       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爰關於旨案如擬更改為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屬貴府
       權責,請本權責核處。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貴府如更改為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1
       條、招標期限標準第 7條第 1項規定,併請參閱本會88年 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
        8812328號函及97年 9月 1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49420號函釋(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美商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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