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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按其需要依工程會所訂各項規範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5.18. 工程企字第098002151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8日
    主旨:貴委員於立法院第 7屆第 3會期財政、內政、交通委員會第 1次聯席會審查「中華民
       國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針對藝文採購所提書面質詢,本會說明如下,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98年 4月20日台審部交字第0983000451號函辦理。
     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所定採購作業方式之多樣性,已可就文化創意產業有關
       採購,作各種不同招標決標方式的搭配運用,以達到採購之預期功能與效益。例如:
      (一)公告金額(新臺幣 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
         最有利標,就文化創意產業廠商之專業知識、能力、創意、造詣、技藝、經驗或
         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整體表現最優之最有利標為決標對象。
      (二)屬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 9款暨「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
         辦法」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三)屬辦理設計競賽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10款暨「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
         評選及計費辦法」,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四)屬藝文採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14款暨「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
         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採不經公告方式逕邀請具專業
         素養之藝文人士或團體,或經公告審查程序審查優勝廠商。
      (五)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條規定辦理。依該辦法第 2條第 1項第 3款採
         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
         理比價或議價。
     三、為利機關瞭解文化藝術採購之作業方式,本會前於89年 3月 3日(89)工程企字第89
       005722號函頒「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供機關參閱(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
       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四、按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決標案件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14款辦理或標案
       名稱與藝文、文化藝術、表演、創意等有關之採購案件統計資料如下:
      (一)95年至97年之年平均件數為 633件(未達公告金額件數 481件,公告金額以上件
         數 152件),總決標金額為新臺幣 8億 6仟餘萬元(如附表 1)。
      (二)累計95年至98年 4月,文化藝術採購總件數 2,080件,總決標金額28億 8,630萬
         元,其中採公告方式辦理件數 813件(占39.1%),決標金額約13億 5,293萬元
         (占47.3%),未經公告方式辦理件數 1,267(占60.9%),決標金額15億 1,0
         37萬元(占52.7%)(如附表 2),顯見文化藝術採購不經公告方式辦理者占多
         數。
      (三)累計95年至98年 4月,文化藝術採購依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14款辦理件數為 1
         ,217件(占總件數58.5%),金額約19億1,814 萬元(占總金額67%),顯示機
         關涉及文化藝術採購以上開規定辦理者占多數(如附表 3)。
     五、綜上,採購法對於文化創意產業有關採購,已有較具彈性之規範供機關依循,機關實
       務運作亦可兼顧各種不同文化藝術服務之需要,擇適當之採購作業方式辦理。
    正本:孫立法委員大千國會辦公室
    副本: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計部、本會主任委員
       室、國會聯絡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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