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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防止統包舞弊」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6.10. 工程企字第098002539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主旨:檢送本會研析「如何防止統包舞弊」資料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依立法院第 7屆第 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王委員幸男質詢事項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
       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如何防止統包舞弊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4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
       招標(第 1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
       定期問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第 2項)。「統包實施辦法」第 2條規
       定,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確認下列事項:(一)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
       安裝於同一採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
       品質。(二)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二、機關採統包方式將設計及施工併於同一契約辦理招標,由得標廠商負責細部設計,並
       將設計成果履行實現,具有貫徹設計理念、激發廠商創意、提高廠商引進新技術誘因
       及發揮廠商履約能力,機關如運用得宜,可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並縮短工期。惟因部
       分機關不熟悉統包作業方式,致發生招標前率備不足及招標文件內容未臻完善等情形
       ,使統包未能發揮預期效果,甚至衍生相關缺失。
     三、據工程會統計,97年度地方政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總件數為 163件,占該年度統
       包總件數( 383件)42.6%及政府採購件數(193,304 件)0.08%;總金額約為新台
       幣 154.3億元,占該年度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總金額( 669.3億元)23.1%及政府
       採購總金額( 1兆3,027 億元) 1.2%。其中以苗栗縣政府(16件、決標金額合計47
       .1億元)、台北市政府(32件、決標金額合計24.5億元)、台北縣政府(15件、決標
       金額合計22.4億元)所占件數、金額比率較多。
     四、為確保各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辦理統包作業,工程會業於95年 5月19日訂頒
       「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以避免各機關濫用及誤用統包
       。例如農路、步道施築、道路鋪面等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之工程,不宜採統
       包方式辦理。招標機關應依採購法第24條、統包實施辦法及上開作業須知之規定,依
       內部審查作業機制確實評估後,方得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五、為達到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之目的,工程會於98年 3月23日召開「如何提升採購
       效率及品質以及健全統包等作業機制座談會」,於會中說明如何提升採購發包效率與
       品質,及善用採購法中統包等各類發包作業機制,並由與會專家分享相關案例,希望
       借重與會者之統包成功經驗,探討如何健全統包機制,以利機關與統包廠商在設計、
       施工、監造作業等範疇均可順利運作。另於98年 5月19日發布「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
       本」,作為機關訂定統包工程契約之參考。
     六、辦理統包應注意事項:
      1.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統包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2條規定先行評估,確
       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
      2.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前,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
       管理工作。其不足以勝任者,應及早委託專案管理,避免衍生時程延宕、審查不周、
       廠商減省工料、設計不當、施工品質不佳等缺失。
      3.機關採統包方式辦理者,應於招標前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據以撰寫機關需求書
       ,並將本辦法第 6條規定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明於需求
       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其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
       容,並納入為評選項目,落實審查。
      4.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統包案件,應依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辦理
       ,妥善利用協商程序,並確定廠商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標價之合理性完整性,並避免訂定固定決標金額。
      5.機關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
       訂定等標期,不宜逕以本會訂頒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
      6.機關或專案管理廠商應落實履約階段之設計審查作業,避免發生廠商圖說過於簡略、
       缺漏,而機關仍接受其圖說並同意施工之情形。
      7.機關對於統包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統包案件應加強稽核、查核。
      8.如屬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或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
       財物採購,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招標文
       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其他採購
       ,機關得視性質、規模等特性,依前開要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9.機關辦理統包工程,如有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單位監造不當情形,除依採購法
       第63條第 2項規定追償機關遭受之損害外,其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者,機關應
       依本會95年 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 號函及各該專門技術人員法規,提報各
       該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
      10.其他相關函釋:
       (1)93年 4月27日工程企字第 09300164220號函: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供
        機關參考。
       (2)95年 3月15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90960號函:為提醒廠商參與工程能先行瞭解相關
        法令,熟知廠商之責任,機關應要求廠商於投標時及開工前,依實際情形分別檢附
        負責人、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對採購及相關法令明定之法律責任已有瞭解之切結書,以預防及減少履約爭議之
        發生。
       (3)95年 4月 6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18270號函: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而有委託專案管
        理者,應依本會91年12月11日工程術字第09100539690 號函頒「公共工程履約權責
        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參考本會訂頒「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
        參考手冊」。
       (4)95年 5月 4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63860號函: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
        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
        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
        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
       (5)95年 8月22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20400號函:為避免統包案件廠商報價浮濫,各機
        關於決標前應審慎評估廠商報價金額之合理性,決標後得標廠商提送細部設計送機
        關或其指定機構審查時,應就各項目之單價,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因素核實審查
        ,確認無不合理情形後,廠商始得據以施工、供應或安裝。機關或其指定機構依上
        開原則審查廠商之單價,如發現部分單價有偏高不合理之情形,應洽減之。
       (6)96年10月15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13940號函: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招標前如
        未經詳實調查、設計或招標機關履約管理能力不足者,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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