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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請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7.27. 工程企字第0980033295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27日
    主旨: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為協助各機關加速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4年 5,000億計畫,本會已陸
       續分赴各縣市政府進行訪查,另並洽請行政院東部、中部、南部聯合服務中心邀集各
       地方、民意機關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座談會,聽取各界建言。
     二、惟地方政府屢有反映,有因地方民意機關未能及時通過追加減預算,致中央機關無法
       將預算撥付地方;主(會)計單位因預算尚未經地方民意機關審議,不同意機關先行
       招標,影響採購效率。就該等情形,現行已有可處理之規定,本會說明如下:
      (一)如因民意機關未能及時納入本年度追加減預算者,各級地方政府可依行政院主計
         處96年 2月 8日院授主忠六字第0960000862號函訂頒「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
         要點」辦理。行政院主計處91年11月27日處實一字第 091006580號函(如附件 1
         ),併請參閱。
      (二)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機關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於法有據:
         1.依行政院主計處97年11月26日處忠七字第0970006288號書函說明二之(二)已
          敘明「…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節,事涉政府採購法
          規定,宜請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妥處。」(如附件 2,公開於本會網
          站)。
         2.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 1項末段已有「預算案尚未經立法
          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
          先保留決標」,並不違反上開規定,且可避免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即決標、
          履約,嗣後因全部或部分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致生履約爭議。本會98年 2月
          24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73660號及98年 2月27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79110號 2
          函,已有釋例。
         3.本會98年 3月13日工程管字第 09800076340號函(諒悉)附「振興經濟擴大公
          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其中於善用發包策略下已有可於招標
          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之措施,以利工程提前執
          行。三、為利獎勵推動 4年 5,000億計畫有功人員管控計畫執行進度,行政院
          98年 7月13日院授工管字第 09800307620號函訂頒「98年度公共建設計畫執行
          成效重賞重罰獎懲原則」,已有就98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及其
          所屬工程,如全年度預算執行進度達一定比率或未達一定比率者,將予以獎勵
          或懲處之規定。機關辦理 4年5,000 億計畫,應積極處理、勇於任事,並可參
          考本會98年 3月13日函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
          案」所提工程計畫審議機制、善用發包策略、強化里程碑控管機制、流標廢標
          之因應措施、砂石土方因應機制、停工解約之處理方式、加速爭議處理機能等
          七大方案,以利相關計畫如期如質執行,並收振興經濟之效。
    正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教
       育部、經濟部、交通部、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
       附件 1:行政院主計處 函
       中華民國91年11月27日
       處實一字第 091006580號
    主旨:貴府函請釋示有關承獲中央部會之補助計畫經費納入貴市九十一年度總預算追加減預
       算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處中部辦公室案陳貴府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府主一字第0九一00九二四五三
       號函辦理。
     二、經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一條規定略以:「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
       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地方制度法為地方自治事項優先適用之法律,而上
       揭補助辦法係基於地方制度法授權所作之規定,以補充立法而具有對外效力,復查同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承獲中央部會之補助計畫經費均應納入當年度預算或以追加減預
       算方式辦理,倘確因當年度追加減預算作業不及,得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
       點」規定先行執行。爰此,本案貴市依該補助辦法規定,將承獲中央部會之補助計畫
       經費編列當(九十一)年度總預算追加減預算,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依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之規定。
    正本:嘉義市政府
    副本:本處中部辦公室(第一科)
       附件 2:行政院主計處 書函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處忠七字第0970006288號
    主旨:貴縣環境保護局函,為提高預算執行效率,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
       理招標作業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縣環境保護局97年10月30日屏環廢字第0970021176號函辦理。
     二、本處意見如次:
      (一)依預算法第25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即各機關須俟預算完
         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經費。又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 3項第 2款規定,直轄市
         、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支出部
         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外,其餘科
         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覆實動支。爰有關預算執行事項請
         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至本案所詢得否於法定預算程序尚未完成前,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一節,事涉政府
         採購法規定,宜請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妥處。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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