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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災害所採取緊急處置之採購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9.04. 工程企字第098003957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4日
    主旨:各機關因應莫拉克颱風造成之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請注意效率、品質與清廉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行政院劉院長於98年 4月16日第3140次院會提示:「除了要重視工程效率外,清廉、
       品質也要能同時兼顧」。
     二、為有效貫徹院長指示效率、品質及清廉之施政主軸,本會98年 5月19日工程管字第 0
       9800217750號函頒「防範公共工程發生弊端,建立採購及公共工程人員清廉形象方案
       」,送院屬相關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參照辦理(公開於本會網站),同時要求全國各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施工查核,以確保工程品質。
     三、針對旨揭採購事項,請各機關注意下列事項:
      (一)效率方面:為提升各機關辦理採購效率,本會已修正「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
         法」、「招標期限標準」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研
         提「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條第 1項第 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並於98年 8
         月28日以工程企字第 0980038510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送各機關在案。
      (二)品質方面:機關辦理旨揭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仍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70條規定,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
         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查核所屬(轄)機關工
         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機關並應依本法第72條及契約規定辦理驗收,維護公共工
         程品質。
      (三)清廉方面:查依本法第 112條所訂「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條規定:「採購人
         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浪費國家資源。六、未公正辦理採購。....十七、
         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
         、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各機關辦理旨揭採購,仍應注
         意上開準則規定。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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