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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加國內中小企業和 GPA會員國之競爭力及維護公平待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可於招標
時依照不同規模及特性,可增加投標廠商之數額,以增加得標機率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9.29. 工程企字第098004061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29日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及共同投標辦法之規
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
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能力,請 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98年 9月10日經授企字第 09820391120號函(如附件)辦理。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經濟部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 9月10日
發文字號:經授企字第 098203911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請 貴會協助宣導各級政府單位及公營事業辦理政府採購時,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第25
條規定,允許廠商採用共同投標,以增進我國中小企業爭取政府採購機會,加強競爭
能力,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8年 7月 7日召開之「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第14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如
附件)。
二、據本處97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96年度我國中小企業家數約有 123萬 7千家,
占全體企業的97.63%,同期就業人數達 793萬 9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的77.12%,亦
即台灣之產業結構,係以中小企業為主。
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採購或興辦公共工程
,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中小企業規模不一,部分小型企業對於中、大型
採購案件無獨自競標之能力,若能結合同業或不同專業領域之中小企業共同參與,必
能整合資源並提高中小企業之技術能力,進而提升台灣產業之競爭力,開啟中小企業
爭取國、內外大型採購案件之商機。
四、政府採購法第25條略以,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
內之廠商共同投標;我國業已於98年 7月15日正式成為 GPA第41個會員國,為協助我
國中小企業取得政府採購商機,並與 GPA其他會員國享有公平競爭之待遇,政府採購
法已對於共同投標訂定相關作業辦法;敬請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政府採購時,得
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以達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
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之目的。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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