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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中所規定,若機關確定無廠商或民眾閱覽者,
因無意見提出之可能,即可依招標期限標準規定,於公開閱覽期限截止後即縮短標期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11.03. 工程企字第098004457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3日
主旨:貴府函詢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8年10月 7日府工採字第0980395269號函。
二、「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 4點第 3項載明「第一項閱覽廠商或
民眾意見之送達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 3日」,如機關確定無廠商或民眾
閱覽,致無提出意見之可能,而於公開閱覽截止日後即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9條第
1款規定「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辦
理者,可縮短等標期。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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