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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函頒機關辦理採購時,技術服務案件之招標原則、技術 服務費用編列及計費原則、招標文件內容及建議明定事項、防止廠商承攬能量異常措施、廠 商技術服務執行品質不佳之查核或懲戒機制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04.22. 工程技字第099001593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22日
    主旨:為徹底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茲重申強化採購招標程序之各項務實措施以
       及追究技術服務缺失責任等建議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綜觀國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就本會查察結果及各界反映之缺失,包含低價搶標
       、案量異常、報酬不合理、簽證未落實、設計品質不良、未落實監造等問題,導致部
       分技術服務品質不佳。
     二、查本會98年 7月 9日工程管字第 09800303520號函及98年 8月26日工程企字第 09800
       379960號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
       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業已建議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及視需要將廠商履
       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本會並自98年起就技術服務之履約
       管理,已加強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之稽核、災後復建訪查、公共工程設計監造之查核,
       並於近期將依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對於疑有前述說明服務品質不佳之
       技術服務業者進行業務檢查,未來更將逐步建立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標案履歷制度。
     三、機關辦理採購之成敗關鍵在於招標文件之周延度,茲再就技術服務案件,重申建議辦
       理採購應注意及建議明定之事項
      (一)招標原則:
         1.不宜採最低價決標方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至公告金額以上技術服務案件宜
          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未達公告金額者宜取最有利標精神評審廠商;
          另因技術服務廠商係以技術能力取勝,建議價格不納入評選(審)。
         2.同類或同區域中小型工程建議以併案或採開口契約辦理評選,其採購件數較多
          者,亦得採複數決標方式,避免集中由少數廠商承攬。
         3.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
          建立合格之技術服務廠商名單,並給予平等受邀參與各相關階段投標機會。
      (二)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及計費原則:
         1.機關對於技術服務費用之估算,應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確實考量委託服務
          內容之多寡、難易度及所需工作人力品質之薪資行情訂定之,並建議參酌本會
          「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網頁(網址:http://pcces.archnowledge.com/csi/
          Default.aspx?FunID=Fun_11 )。
         2.建議各機關核實訂定服務費用,儘量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或總包價法之方式編
          列,而非以固定費率方式辦理。
         3.就契約雙方較常發生困擾計費之問題(計費方式、履約保證金、預付款及付款
          條件等),本會95年 3月 2日工程企字第09500073400 號函已彙整訂頒「機關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方式建議事項一覽表」(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
          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三)招標文件內容及建議明定事項:
         1.參採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
          本」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
          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與「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開口契約
          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災後復建工程相關規定)訂定相關
          契約。
         2.廠商資格部分:
          (1)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3條及第 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
           採購,應依本會97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6390號函所訂投標廠商資
           格應注意之事項(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
           相關解釋函)。
          (2)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條第1 項第 2款規定,
           要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檢附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
           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
           ,俾做為履約能力評估之依據。
         3.評選項目部分:建議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或監造,其評選項目,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載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經驗及信
          譽。得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三、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如期如質履
          約能力。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
          。四、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專長、最近三年之服務紀錄及主要
          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得包括該等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
          。…十二、廠商最近五年曾獲與評選案性質相同或類似之獎勵情形及過去履約
          績效…」(該辦法於99年 4月15日正式施行),將技術服務廠商之相關履約績
          效納入招標評選項目,並就該廠商所提報之工作計畫、預定進度,考量其如期
          如質履約能力,衡量指標得包括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與是
          否逾期等情形。
     四、就防止廠商承攬能量異常部分,本會業已公開相關資料如下:
      (一)本會已將「技術服務之廠商技師或建築師平均每人承攬技術服務案件數量達30件
         以上統計表」逐月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供各機關參
         考。
      (二)為利各機關評選優良廠商,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最有利標招決標
         前置作業」項下已提供機關可查詢相關廠商紀錄(拒絕往來廠商、優良廠商、發
         生重大職災、最近 3年施工查核結果及扣點情形)。
      (三)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已開放機關查詢登錄在建工程案件之技術服務廠
         商,其所有承辦案件工程之標案件數及執行現況,提供機關查察廠商之承攬能量
         是否有異常情形,及做為評估履約能力之依據。
     五、有關廠商技術服務執行品質不佳,須追究檢討專技人員缺失責任時,業訂有相關查核
       或懲戒機制如下:
      (一)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督促機關檢討廠商與技師責任,本會每季均統計
         各機關查核丙等案件,函請機關檢討技術服務廠商責任。
      (二)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
         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
         戒;有關移送懲戒定型函稿範例,本會95年 2月27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9150號
         函及96年 4月25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48720號函併請參酌(公開於本會網站首頁
         \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
       企劃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
       組、技術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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