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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機會之相關做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07.20. 經授企字第099203907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20日
    主旨:敬請 貴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 項各款免收押標
       金或保證金之情形,以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並請轉知所屬單位,至紉
       公誼。
    說明:
     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或興辦公共工
       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二、中小企業於資金週轉不若大企業靈活;廠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時,除考量自身能力
       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外,是否有足夠週轉資金作為押標金或保證金,亦為影響其是
       否參與投標之重要因素。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
       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建請貴機關暨所屬單位考量中小企業資金運用需要,於辦理政府採購時參酌上述規定
       ,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
    正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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