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 100年 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1.10. 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0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