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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避免發生相關採購缺失,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逾期無法完工啟用或完 工後使用不佳案件明細」及「審計部就地稽查各級政府93至98年度統包工程執行缺失彙整表 」一份,請各機關於辦理類案採購時留意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6.16. 工程企字第100001686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6月16日
    主旨: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逾期無法完工啟用或完工後使用不佳案件明
       細」及「審計部就地稽查各級政府93至98年度統包工程執行缺失彙整表」,請勿發生
       類似缺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審計部 100年 5月 5日台審部五字第1000002298號致本會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全球
       資訊網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併請查閱。
     二、據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93年至98年間以統包方式辦理之 1,245工程案件,有發生需
       求不明、規劃欠當、設計審查不周、監造管理不善,施工延宕及品質出現重大瑕疵,
       衍生履約爭議,逾計畫期程,無法完工啟用;或啟用後使用效益未如預期,或完工管
       理維護不善,影響統包目標之達成。
     三、本會已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訂定「統包實施辦法」並訂頒「統包作業須知」、「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如何防止統包舞弊」
       、「機關辦理統包工程常見執行疑義」等,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請注意以下事
       項:
      (一)為避免前置作業欠周延、需求欠明確,評估確認事項過於簡略籠統,或未就個別
         工程條件落實評估,致未能達成統包提升品質與效率之目標,請依「統包實施辦
         法」第 2條、「統包作業須知」第 2點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貳、
         辦理統包應先評估確認事項」內容辦理書面簽報作業。另就個別工程實際情形及
         特性,如用地取得、地上物拆遷、管線遷移、抗爭排除、預算及相關執照取得、
         整體計畫分期規劃、配合工程之進度、採購規模及地點、潛在投標廠商及專案管
         理廠商素質等事項,酌予納入評估作業,以確保統包採購效率,降低履約爭議。
      (二)為避免統包廠商基於成本考量,而採用較低之設計標準,或使用較差之材料與設
         備,或對於附屬設備或設施儘量省略,遇有測試運轉不順利或未達規定或保證功
         能,則要求主辦機關辦理減價收受,影響機關後續營運使用效能之情形,請確實
         依「統包實施辦法」第 6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訂明相關事項,並注意政府採購法
         第72條第 2項所定減價收受之要件、「統包實施辦法」第 8條第 3款有關設計結
         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之處置,「統包作業須知」第12點履
         約階段之設計審查作業。招標前依「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容及個案特性,
         逐案妥適訂定契約文件,以利履約執行。
      (三)為避免因專案管理、監造及統包工程履約管理不善,產生執行延宕及品質不良情
         事,影響統包工程執行成效,請加強履約管理,依相關法令暨契約規定辦理,並
         依本會訂頒之「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第 4.1節,要求統包
         商辦理設計前,提出設計品質計畫書及其內容,以建立設計品管規範,減少設計
         缺失及期程延宕;使用「公共工程專業管理與契約範本」,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落
         實設計審查、監造廠商善盡監造職責,俾達成提升品質與效率之目標。如有監造
         不實或管理不善情形,請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 2項規定檢討責任。如屬承辦技
         師或建築師之責任者,應檢視是否足以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
         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併請查察本會95年 2月27日工程企字第 09500069150號
         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四)有關採購之執行成效及採購完成後目標達成情形,除建立採購完成後之管考機制
         外,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70條至第72條(查驗、驗收)、第 111條及審計法施行
         細則第42條之 3(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等規定,並針對逾計
         畫期限無法完成啟用及啟用後使用情形未如預期之案件,研提改善方案或納入定
         期檢討活化,俾提高公共設施使用效益。
     四、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統包案件請加強稽核、查核。
    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
       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審計部、本會工程管理處、技術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附件三-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逾期無法完工啟用或完工後使用不佳案件明細 附件四:審計部就地稽察各級政府93至98年度統包工程執行缺失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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