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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提升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服務品質,重申其採購方式、訂定及審 查投標廠商資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12.21. 工程技字第10100474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主旨:為提升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服務品質,重申其採購方式、訂
       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
       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其中「位
       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及「無法承包」之定義
       ,於該法施行細則第 6條、第 8條及第 9條已有規定。
     二、為維護原住民地區良好技術服務產業工作環境,請各中央機關對於原住民地區之公共
       工程,依其工程困難度、特性及成本之實際需要,個案調高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補助
       經費,並應考量原住民地區地方機關專業人力不足,補助其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
       辦理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工程經費審議相關規定,視個案情形調
       高工程單價及經費,並編列合理技術服務費用,以符合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之特性。
     三、為維護技術服務廠商之設計、監造品質及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22
       條第 1項第 9款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不宜採用最低價方式決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
       服務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公開
       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採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三「取最有利標
       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之作業程序辦理,或合併數案為公告金額以上案件,公開評選
       優勝廠商訂約,或訂定一段期間內之開口契約,亦可由上級機關訂定此一契約供下屬
       機關使用;工程主辦機關履約時應依契約約定進度按時辦理付款,以提高廠商承攬意
       願;另機關得經由外聘專家、學者協助辦理工程之設計審查工作。
     四、為提升原住民地區公共工程之品質,重申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
       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及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採購方式: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條第 1項第 3款採公開取得 3家以上廠
         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
         業方式辦理(本會98年 8月31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87310號函釋例):
         1.第 1種:第 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
          文件敘明開標後依 2階段辦理;第 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
          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
          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 2階段改
          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2.第 2種:第 1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
          決標者,則辦理第 2次招標;第 2次招標開放全部廠商投標。另如第 1次公告
          結果未達 3家原住民廠商,並已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3條
          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
          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二)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注意事項: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機關應依政府採
         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條之 1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
         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關於廠商投標文件之審查,應依同法第
         50條、第51條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3條
         及第 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如下(本會97
         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36390號函釋例):
         1.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應核對投標廠商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
          科別是否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應由投標廠商出具該公司執業技師
          之執業執照影本,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而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須
          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
         2.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核對投標廠商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
          載科別是否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3.機關審查技師執業執照時,應注意
          其執照有效期限是否逾期;如已逾期,該技師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
         4.廠商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招標文件得另規定其須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
          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5.有關各科技師已領之有效執業執照,及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
          圍技師科別等相關資訊,可利用本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之(技
          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技師執業資訊公告\技師執業執照查詢)及(
          技師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公告資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營業現況及登記執業技師查詢)查閱。
      (三)履約管理注意事項:
         1.針對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應落實履約管理,勿
          發生違約、違法情形,並注意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 2項:「委託規劃、設計、
          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
          遭受損害之責任。」第65條第 1項:「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
          不得轉包。」第66條第 1項:「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廠商
          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2.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 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
          原則。本會訂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對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包
          含監造作業者,已條列機關可視需要擇定技術服務廠商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
          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其應到場情形及未到場之處置。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工程管理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
       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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