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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有關招標文件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建議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02.21. 工程企字第102000286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21日
主旨: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有關招標文件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建議如說明,請 查
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招標,依統包實施辦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機關以統包辦理
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其第 2項規定:「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
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二、前揭所稱「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係由投標廠商自行選擇,惟部分
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所載投標廠商必須符合之資格條件,包括細部設計廠商資格及施工
廠商資格,且個別廠商單獨投標時亦需具備此二種資格,造成技術服務廠商必須與施
工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之效果。基於技術服務廠商所占投標金額比率較小,
並考量其財務及承擔風險能力,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規定,如須兼
具施工部分及細部設計部分之廠商資格者,建議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
於招標文件載明細部設計部分之廠商資格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以供細部設計廠商選擇不必與施工廠商共同具名投標。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中華民國工○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 102年 1
月18日全國工技顧字第 1020004號函)、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
、各建築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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