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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行政法人得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條第 2項或第 3項規定,被授權或受委託
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5.11.08. 臺財促字第10500698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8日
主旨:所詢行政法人得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5條第 2項或第 3項
規定,被授權或受委託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 105年11月 3日心營字第1050004766號函。
二、促參法第 5條規定,該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
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機關依該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
行之。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該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
之。
三、行政法人法第 2條規定,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四、查貴中心係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設立之行政法人,非屬前述促參法規定
得被授權或受委託之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政府機關。
正本: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副本: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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