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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海岸管制地區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權責劃分 發文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發文字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4.09.14. (七四)創松字第38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9月14日
    主旨:修訂海岸管制地區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權責劃分等有關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奉國防部 74.9.4(74) 弘惠字第三八0五號令核定,自七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
       對海岸管制地區各類申請案件,請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凡申請於海岸管理地區探採礦石、砂土、伐(造)林、建築(含新、增、改修建
         )、闢建港口、娛樂場所、海堤、魚塭、道路、開發海埔新生地,及其他有變更
         重要地形,可能影響防務及軍事設施安全之工程或建築等案件,請向陸軍總部或
         各該陸軍作戰區司令部、基隆港、左高兩港守備區指揮部申請辦理。
      (二)凡申請海岸管制地區新增設海水浴場(已設立有案之海水浴場每年申請開放及關
         閉)、局部開放區、風景區、人員申請進出海岸管制地區及在該地區作測繪、攝
         影、娛樂性釣魚、娛樂場所活動、潛水等案件,請向警備總部或各該地區警備司
         令部、基隆港、左高兩港守備區指揮部申請辦理。
      (三)對海岸管制地區各類申請案件之管制執行,由陸軍海防守備部隊、海岸重要軍事
         設施掌理單位,及當地警察機關負責。
      (四)澎湖地區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副本分行單位:國防部(請核備)、陸軍總部、本部總辦公室、檢管、警備處各陸軍
       作戰區司令部、各地區警備司令部、基隆港、左高兩港守備區指揮部、警政署、臺灣
       省警務處、各縣市政府(均請查照)。(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4.09.14. (七四)創松
       字第三八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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