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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79.03.30. (79) 臺財字第061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3月30日
    甲、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炸藥、毒氣以及其他兵器 (包括零件、附件) 。
     二、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三、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四、鴉片類、大麻類、高根類、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並以上各類物品之各種製劑及器粟
       種子。
       乙、管制出口物品:
     一、黃金 (包括條、塊、片、錠) 。
     二、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 (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及翻印書籍之底版 (包括
       排字版紙型暨照相原版) 。
     三、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 (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翻製唱片之母模 (即製
       唱片之底版) 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四、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 (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丙、管制進口
       物品:
     一、次私運左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
       拾萬者 (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 :
     一、洋煙、洋酒、捲煙紙。
     二、(刪除) 。
     三、外國發行之獎券、彩券或其他類似之票券。
     四、匪偽物品 (匪偽生產、製造、加工等之物品,有匪偽文字或圖案之標誌,或雖無匪
       偽文字或圖案之標誌而經鑑定確係匪偽之物品者屬之) 。
       丁、自淪陷區私運物品進入本國自由地區或自本國自由地區私運物品前往淪陷區,其
       所私運之物品,以管制物品論,除屬於甲項及乙項物品不限數額外,其餘以私運一項
       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比照緝獲時之完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拾萬元或重量達一千公
       斤者,以管制進出口物品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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