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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之警戒區域內之暫置漁船,應要求一律進港靠泊於劃定之碼頭
區;陸上颱風警報發布之警戒區域,亦要求暫置漁船上之大陸船員上岸安置於規劃之場所避
難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08.31. (八九)農漁字第8913211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31日
主旨:為避免停泊於錨泊區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於颱風來臨時,因走避不及致發生危險,凡
中央氣象局已發佈海上颱風警報之警戒區域內之暫置漁船,應即要求一律進港靠泊於
劃定之碼頭區;陸上颱風警報發佈之警戒區域,亦請即要求暫置漁船上之大陸船員上
岸安置於規劃之場所避難,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八條規定,特殊情形經
權責機關核准後,得不停泊於公告劃設之錨泊區。基於安全之考量,對於中央氣象局
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之警戒區域,應視為符合該條第一款所列當地海況惡劣之規定;
另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其所發布之警戒區域應視為符合該條第二款所規定上岸避難
條件,為避免發生危險,請依主旨辦理,至於海上作業漁船申請緊急進港亦得比照辦
理。
二、按同辦法第九條規定,為因應大陸船員隨船進港上岸之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協助漁會或相關漁業團體規劃商借岸上設施,充作大陸船員臨時上岸安置場所;隨
函檢附颱風警報期間「僱(載)有大陸船員漁船」動態及大陸船員安置情形表暨颱風
過境暫置大陸船員漁船進港避風彙整表各一份,請分別於大陸船員進港避風及陸上安
置後,立即填報傳真至本會漁業署。
三、另隨函檢附本會漁業署彙整之「僱用大陸船員各單位連絡電話」一份,貴單位如有修
正請逕電告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08.31. (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一一
七九號函)
附件:各縣市大陸船員暫置漁船進港泊靠及上岸安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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