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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船員隨任職於我國籍遠洋漁船入出國資料之正確性之相關配合事項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89.09.14. (89)內警境字第1087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14日
主旨:為期外籍船員隨任職於我國籍遠洋漁船入出國資料之正確性,相關配合事項,如說明
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屏東縣東港籍龍旺成四十七號漁船,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十三時許,搭載印尼籍
船員 SISWANTO TARWAN自關島返回東港,由 貴署南巡局東港安檢所查核簽章後上岸
,隨即行方不明,期間船主亦未向本署入出境管理局補辦外人入國手續。該名印尼籍
船員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遭本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緝獲,由於無何時入國資料,造成
遣送單位困擾。
二、經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四條規定:入出國者,應經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
國。由於「入出國查驗辦法」並未規定外籍船員從漁港搭乘遠洋漁船入出國查驗方式
。為期外僑入出國資料之正確性,請轉知所屬各漁港安檢所,對於外籍船員隨我國籍
遠洋漁船入出國,應將漁船船員名冊及外籍船員護照影本,送入出港口轄區之本署港
務警察機關登錄入出國資料或送本署入出境管理局處理。(內政部警政署89.09.14.
(八九)內警境字第一0八七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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